文档介绍:浅析《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经销商的影响2017 年 4 月 14 日商务部正式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 7 月 1 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自 2005 年执行至今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新《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打破车企垄断、改变经销商弱势地位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等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带来极大的推动作用。就集团公司汽贸业务而言,新《办法》的落地既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一、新、旧《办法》几个不同要点1、使用范围:由“从事品牌销售”变为“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新《办法》适用范围更广,扩展到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体系。2、授权模式:由采用的是“品牌授权模式”变为“允许授权与非授权两种方式同时存在”。3、授权期限:由“一年一次授权”变为“一般不得低于 3 年,首次授权不得低于 5 年”。汽车经营授权期限变长,保护了经销商的投资利益,对经销商利好。4、销售及售后服务:目前经销商在消费者贷款购车或者参与打折购车时,有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保险、汽车装具、代办注册登记等行为。新《办法》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能对消费者限定汽车相关用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业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15、限制供应商干涉经销商:当前经销商的经营管理处于被动地位,销售、售后服务标准、销售数量、配件供应商、人力资源设置等众多方面都受制于厂商要求。新《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功能,不得规定汽车销售数量及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不得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限制为其他供应商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不得对经销商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等商品,不得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不得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及财务管理等自主经营范围活动。6、汽车流通模式创新:新《办法》鼓励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引导发展汽车超市、汽车大卖场及汽车电商等共享、节约型的销售模式。二、新《办法》给经销商带来的影响新《办法》将经营决策权更多的归还给经销商,使经销商的自主经营地位得到了保护,今后的汽车销售市场是授权经营和非授权经营两种模式并行、销售及售后服务一体或分离并行、传统销售和“新零售”并存、4S 店模式和汽车超市销售并存的自由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局面,破除了品牌垄断,创新流通模式。新《办法》鼓励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及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有助于汽贸公司的汽车销售渠道在继市区的激烈竞争下,向县区和农村地区下沉,有效地2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因此,汽贸公司可以利用各县及部分乡镇汽车站的网点优势,在短时间内形成城乡一体的销售网络。在整车方面,为开展多品牌销售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营新品牌无需按厂家高标准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建 4S 店,可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实力合理投资建设。另外,打破品牌授权意味着“二网”卖车不再受厂商的约束,汽贸公司可以利用已授权的品牌资源,以“价格低”和“售后有保障”为卖点对“二网”商户零售、批发,开辟新的销售渠道。同时,整合授权品牌售后资源,打造维修品牌,为“二网”渠道车户提供可靠、优质的售后维修、保养等服务。在零部件方面,不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可自由选择原厂配件和质量相当的配件,促进汽贸公司迅速拓展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