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第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述、举报和信访工作; (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换届选举宣传; (二)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三)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方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