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哺乳期的相关规定 1、哺乳期、哺乳假、哺乳时间是不同的概念。 哺乳期指女职工从生育到婴儿满一周岁的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哺乳假是指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放假休息的时间;在某些省市,产假到期后,到孩子1周岁的这段时间可以请哺乳假。哺乳假需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享受。哺乳假的工资为原工资的80%。 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用于哺乳的时间。在某些省市,若你没有请哺乳假而正常上班的,一直到孩子1周岁这段时间,每天可享受两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且可合并为1小时一起使用,这是国家规定的,不需要单位批准。  2、哺乳时间的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注意,哺乳时间从孩子出生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产假结束后计算。 3、哺乳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女职工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在企业重整、生产经营困难、技术革新等情况下解除。同时,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哺乳期未结束,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企业不用进行经济补偿。  4、哺乳时间不含在途时间的现实法律问题。 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每天计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这是法律赋予哺乳期女职工的权利。由于城市的扩大,交通的成本上升,当时步行十几分钟即可到家的上班情形,演变为了今天上下班加上拥堵时间往返可能三个小时的时间。从而产生疑问:哺乳时间是否包含在途时间? 从立法原意上,哺乳时间不包含在途时间,但随着时代变迁,交通时间上升,这条规定对于单位来讲,是很难承担的。但从员工立场,如果包含在途时间,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名存实亡,从而使法律保护哺乳的原义丧失。 司法实践不会接受一个过时的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法律。假如算上在途时间,一天七小时的哺乳时间,超出了常人所能接受和容忍的限度。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律往往会提倡员工与单位进行适当协商,采用一些变通性的方法,比如协商集中休假、哺乳时间为两个小时一天(含在途时间)等的方式来解决。 但是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呢?如有人在单位没有同意的情形下,单方决定休假,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被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经济补偿的风险。 我们国家是一个重视大局观的国家,司法者在裁判案件时,同样要考虑大局。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允许员工未经单位同意即可休假,则无疑于架空单位的管理权利,危及单位的安全运转。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司法者是不会赞同员工擅自单方休假的。 那么,妥当的解决方法是什么? 人力资源应该向员工解释清楚,单位并不同意其擅自休假行为,如果强行擅自休假,则极可能构成严重违纪的旷工行为,如果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