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作者:————————————————————————————————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江泽民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护重点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四章通信和警报第五章疏散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2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8部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部地方法规共2部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部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防护重点第十一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3部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3部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3部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十五条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2部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8部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3部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根据,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2部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地方法规共3部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