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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2015-04-13阅读次数: 64[字体大小:大中小]依据现行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金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纳税义务人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计征个税时,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为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吋,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止收入的实现。按照规定,由纳税人在发牛应税行为的次月15H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对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口发生应税行为之口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为落实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一、 《公告》出台的背景根据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4J]1口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非货币性投资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确保政策落地,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公告》,明确了征纳双方较为关心的纳税地点、相关转让要素金额确认、备案手续等问题,旨在进-步规范政策执行,简化办理流程,维护纳税人权益。二、 《公告》的主要内容(一)个人非货币性投资的纳税地点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