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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财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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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财务规定.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9/27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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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财务规定按照《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本着节约开支,杜绝浪费,加强财务管理的精神,制定本规定。一、资金管理1、 所有资金由综合处统一管理。区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除特殊规定的需要设立专门账户的外,一律纳入局基本账户统一管理。2、 现金借支需填写《现金借款单》,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借款。前款未清,新款不借。办公预借的经费应及时报销,一般不得跨月。会计有权监督。3、 资金转付需由局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办理。除预借差旅费以外,结算点(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转账支付。4、 支票一律由财务人员开具,外出开会确需领用,填写《支票领用单》,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领取。出差回来后立即上缴财务人员,若需继续使用,由财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5、 因公出差借款,需持相关领导签字的出差申请,本着市内由分管领导同意,市外由局主要领导同意的原则借支差旅费用。当事人出差回来后一周内要到财务报销。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相关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二'报销审批1、 凡是纳入局账户管理的各项资金,严格按照''一支笔”审批的原则。金额在500元以下的支出(含500元),由主要领导委托综合处处长审批;500元以上,由综合处处长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2、 报销时应出具正规发票,事前没有经审批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金额较大(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局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后支出。3、 报销人员应认真填写办公室提供的统一格式费用报销单据,按照要求粘贴好符合财务规定的正规票据。各项支出报销单据必须有经办人、科室主要负责人的签字。4、 综合处财务人员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报销单据的填写及所附票据进行审核。综合处处长对财务人员审核后的报销单据按照局领导授予的权限进行审批,对超过限额的单据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请局主要领导进行审批。5、出纳人员对经审核准许报销的单据给予报销。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关于做好公务出差工作的通知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根据区财政局《青岛市黄岛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青黄财字〔2016)206号),现将公务出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实事求是、节约开支、提高效率的原则。二、 审核人负责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的相关事项把关,并承担审核责任。科室工作人员出差,科长负责审核;科长出差,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分管领导出差,主要领导负责审核。三、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审批单复印件1份送综合处备案,原件本人持有是报销差旅费必附凭据。因公务紧急,未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应按规定程序请示有关局领导同意,报综合处备案,出差返回补办审批手续并说明原因。四、 出差人员在审批核定时间内按时返回的,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在审批核定时间后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局领导请示,超过一天后返回的,必须向局主要领导请示,差旅费报销时需在出差审批单备注栏中注明,并有批准领导审批意见。五、出差人员的出差活动有正式活动方案、通知的以通知为准;其它活动以办理该事项的合理时间据实确定。六、出差人员确需预借差旅费的,持《公务出差审批单》、借款单,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有欠款未清的原则上不能再次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