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行为,严肃村集体“三资”处臵经营和管理监督工作纪律,促进农村基层惩防体系建设,保证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责任追究对象: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报账员及相关经办人员、镇“三资”监督管理人员。第二条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经济赔偿、行政处罚、通报批评、降职、免职、解聘、辞退、给予党政纪处分、依法改选、依法罢免、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给予通报批评;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免职、解聘、辞退处理或党纪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一)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二)违反规定越权审批开支项目的;(三)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四)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处理的;(五)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的;(六)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帐目的;(七)报帐人员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八)妨碍阻挠村民会议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九)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处臵、经营村集体“三资”期间,发生侵占、窃取、损毁、哄抢、私分、平调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村集体“三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损失金额10%至30%的罚款;是党员干部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免职、解聘处理或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处理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三资”以及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加重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纪金额10%至30%的罚款,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免职、解聘处理或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处理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加重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一)坐收坐支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二)私设“小金库”的;(三)另设银行帐户的;(四)公款私存的;(五)手续不完备开支票据的。第六条村干部、经手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要限期归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视情节给予免职、解聘或撤销党内职务至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且拒不赔偿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党籍处分,直至依法罢免,同时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擅自动用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