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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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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27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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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本市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本市市、区(县)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市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市、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三)协调性原则。本市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第四条本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市、区(县)级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支付利息。对于属于区(县)国库现金管理利息收入,由市财政局根据代为区(县)操作的现金管理获得利息划转区(县)财政。第五条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行上海分行)共同开展本市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第六条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第七条本市国库现金管理由市财政局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各区(县)国库现金管理应委托市财政局统一代为操作。第八条财政部门要科学有效预测国库现金流入、流出和余额,在确保财政支付流动性需求的情况下,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第九条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国库现金流量,会同区(县)财政局在对库款进行分析及预测基础上,于每年1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人行上海分行确定当年国库现金管理年度运作规模。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库款变动情况、实际工作需要及区(县)委托操作计划情况,确定分期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计划。第十条本市国库现金管理年度运行中,市财政局会同人行上海分行可在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国库现金管理运作规模的基础上,根据当年本市市级及区(县)财政收支情况和货币信贷政策实施情况,可对实际运作规模作适当调整。年度终了,市财政局将当年国库现金管理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第二章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在沪法人银行或上海(市)分行。存款银行是指按照本细则参与本市国库现金管理招标业务中标后存放本市国库资金的商业银行。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参与本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和商业银行应签订《上海市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用于明确各方职责,并约束每期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行为。第十四条市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