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黄湾中心校民办教育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促进和保障民办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民办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程。第二条凡在本镇范围内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均应遵守本规程。第三条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二章常规管理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根据我镇学校布局情况来设置,并符合我镇教育事业的整体规划。学校的校园、校舍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教室通风、采光良好。不得在污染区、噪音区设置学校,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用作校舍。民办学校不得租赁国办学校止在使用的校舍在同一院所办学,因布局调整等因素闲置的校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租赁使用。第六条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分别到县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县民政部门屮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县技术监督部门屮领《代码证》,到税务部门申领《税务登记证》。领取上述“五证”后,举办者方可招生,进行教育、教学等活动。民办学校刻制印章,需持批准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刻制。第七条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办教育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办学。第八条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要使用国家审定的课程标准和教材进行教学,开设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活动课程,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试验。第九条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徳、法律知识和创业教育。积极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民主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第十条民办学丿力教育学校必须设立校萤会。校董会捉岀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民办学校发展和经费筹措、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规模较小的培训类学校可以设立校务委员会,校长的人选由举办者提出。民办学校的校长必须持证上岗,批准机关每年对校长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第十一条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学校行政人员或董事,更不得举办学校。第十二条担任民办学校的萤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的人员Z间,原则上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必须聘任符合国家任职条件规定的校长和教师。在聘用教职工时,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试用期满依法到劳动保障部门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退休教职工除外)。要按时发放教师工资,专任教师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不得随意解聘教职工。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必须为教职工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由主管部门收取,作为民办学校继续办学遇到困难或出现危机时处理学生退费与教师工资等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民办学校停办时,在处理好债权债务后,工资保证金的余额连同利息退还给学校举办者。已批办的民办学校其工资保证金限期缴清,新批办的民办学校批准招生时收取。第十五条民办学校要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的业务培训,引导教师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依法治教。第十六条民办屮小学要按照规定按时建立学生的学籍并上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