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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选任与管理的法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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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选任与管理的法律思考.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28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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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陪审员选任与管理的法律思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管理是人民陪审制度健康运行的关键所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各地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管理做法不一,其实施的效果差异明显。笔者对此作必要的分析和比较,期望对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有所裨益。一、当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方面存在的问题。。(1)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未予限制。人大常委会与人民法院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监督者的工作人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容易造成监督失位。一旦有错案发生,引发错案追究将很难处理。(2)对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未作限制。实践中,由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社会影响力等诸多因素,许多人民法院将其作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首要条件。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值得商榷。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主体,享有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权,将监督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这显然与我国的政体相违背;具有人大代表身份的陪审员,既审案又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这有点类似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样的监督缺乏正当性;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后有可能在述职评议、个案监督等工作中出现先入为主的倾向,对司法审判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价难以确保;另外,人民陪审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谁任命,谁监督”的原则,其应当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又是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理应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显然,这就陷入了循环怪圈,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3)单纯学历的限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对人民陪审员的学历限制,看似符合“精英化”要求,实际上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比如有的在民事调解中具有优势和特长的人员由于6不具有专科学历就被当然排除在陪审员之列。笔者认为,陪审员走“精英化”道路无可厚非,但必须用多个标准科学界定陪审员的条件,让在某一领域较有专长或具有权威的人士能进入到陪审员之列。(4)法律工作者担任陪审员未予禁止。法律工作者与执业律师一样,是从事代理业务的自由职业者,应当同样被禁止担任人民陪审员。(5)任职年龄上限不应予以限制。实践中许多法院参照公务员任职上限年龄作以限制。笔者认为,该做法不妥,理由在于,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此未予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限定公民权利的原则,法院将选任资格进行限定是不合法的。二是对许多退职人员来讲,由于热心公益事业或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经历,担任人民陪审员更为得心应手,也是老有所为的体现。(6)对连任未作限制。笔者认为,陪审员连任就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故连任制非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故此,应当借鉴宪法的规定,规定人民陪审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法律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却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选任中对候选人缺乏广泛深入的考察及综合能力的测评,为以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出色地完成陪审任务,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埋下隐患。。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存在一定的局限,人员过于集中在了政府部门。如本院24名人民陪审员的职业构成中,来自县级机关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29%,人大的2人,占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