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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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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6/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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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21118【实施日期】199211181992年11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2)183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招标投标服务单位代为办理。【章名】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形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布招标通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招标单位在报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采取议标形式。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项工程、分部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第十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概算,并列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完成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或虽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但能保证连续施工;(四)已完成施工范围内的拆迁和三通一平,或将拆迁和三通一平一并列入招标范围;(五)已落实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和协作配套条件;(六)标底已经建设银行审查。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