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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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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2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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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字号:颁布日期:2006/07/28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均可视为格式条款。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社会提供以下合同指导服务:(一)宣传合同法律、法规,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服务;(二)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供咨询服务;(三)为当事人提供工商登记、违法行为记录等信用状况查询服务;(四)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和经备案的格式条款文本的查询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社会提供合同指导服务和履行监督职责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合同信用制度建设,引导合同当事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定期对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情况予以公布。第七条鼓励提供方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格式条款。自治区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提供方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方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等合理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九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其他责任。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的下列内容:(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下列内容:(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四)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格式条款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拆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二)物业管理合同;(三)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