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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周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表一单位:9项行政权力类别数量建议取消数量建议下放、转移数量备注行政许可9非行政许可审批0合计9表二单位:424项周宁县工商行政管理数量建议取消数量建议下放、后转移数量备注行政确认2行政处罚353行政强制18行政征收1行政征用0行政裁决1行政给付0行政监督检查42行政奖励1其他6合计424附件周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表一:行政审批(共9项)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审批部门共同审批部门备注1名称预先核准及名称变更预核(含4个子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02月19日国务院修订)第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02月19日国务院修订)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09日国务院修订)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七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改)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修订)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县工商局第3页,共154页1名称预先核准及名称变更预核(含4个子项)(变更)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02月19日国务院修订)第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02月19日国务院修订)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