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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法律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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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法律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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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声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1『\I娥。一如|王年F只磁El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它方式合理使用学位论文,或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相关数据库供检索;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夕支妊乡职知啊年伽f3年,只必El≤其蕊El摘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至今缺乏全国统一规制。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上房屋仅作为与青苗、林木相同地位的地上附着物,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各地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践中纷纷出台地方规定,但在当前土地所有权城乡二元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虚化、农村房屋所有权弱化等背景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认定既面临技术问题,又冲击着法律的自然理性。由于集体土地权利自身己然处于传统民法研究范畴之外,地上房屋权利的研究更是被学者边缘化,而将这些权利与征收补偿价值进行关联研究的工作尚处于开创阶段。本文在不撼动《宪法》确立的土地所有制前提下,基于国内外不动产征收补偿价值理论,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认定的实务问题,梳理涉及的各项权利要素,参照房地产经济学原理,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个体利益,提出认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原则与方法,展望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并从多个层面提出立法建议。论文共六大部分,按章节分述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论。阐述论文选题背景、研究现状、理论与实践意义、研究思路、基本框架,及其创新点、局限性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国内房屋征收补偿认定及域外不动产征收补偿价值理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原则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范围涵盖房地产自身价值及附带损失,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原则参照重置成本,补偿范围以房屋自身价值为主,货币补偿相对较低而安置房屋权利不完全对等。物权是一种既有排他性又有社会性的财产权利,在满足主体支配之时至少受到公共利益限制。早期德国、加拿大及我国台湾地区征收不动产采用了完全补偿原则,承认间接损失、精神损害、附带费用,但现代国家如法国、美国、英国还是以公正补偿原则为主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动产具备公开市场价值,政府为公共利益也采用市场购买方式,并不将强制征收作为取得私有不动产的主要途径。第三部分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认定实务问题及原因。这些问题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地上房屋所有权价值在征收补偿中被低估,房屋多项附带权利价值在征收补偿中被忽视。现行法原因归咎于物权法律规范的空洞、矛盾、残缺,政策原因在于过分强调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弱化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技术规范上,单一的成本法使征收补偿价值被普遍低估,而受委托人左右的征收补偿估价结果则畸高或畸低。这些实务问题的深层利益根源在于与民争富的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第四部分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相关权利法律分析。征收补偿实质上是对受损权利的补偿,合法权利是补偿的全部和唯一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从私有到集体所有的演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按主体而非客体划分,权利内部为农民集体新型总有关系,现实中存在主体虚化与内容弱化问题。用益物权方面,宅基地使用权宜纳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范畴,它们都应具备收益权能与处分权能,尽管客观收益常被忽视而处分权能受到限制。我国采用“房地一体"的近乎结合主义的立法模式,房屋所有权虽为完全物权,却受到地权限制,政策上更明确将城镇居民排除在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主体之外。需特别指出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除涉及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之外,还附带着以下权利:居住权、农田生产保障权益、庭院经济权益、情感利益、庭院围合空间利用产生的舒适性利益、集体企业经营发展权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利益。第五部分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认定。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故解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问题的总体思路是平衡城乡差异、共享土地增值收益,采用倾向于被征收人的完全补偿原则。就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