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涉密活动、涉外及协作配套保密管理规定编制:审核:批准:×××公司版本 日期 2009-05-20 发放日期 2009-05-20 实施日期 2009-05-20公司涉密活动、涉外及协作配套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一般涉密活动、涉外保密管理,根据国保发(2002)4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一般涉密活动主要是指: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实验、会议、对外合作等。试验如外场试验或联试等;会议如方案论证会、评审会、产品鉴定会等;对外合作如对外交流、合作、谈判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公司主办、承办涉密会议,进行产品、项目试验和对外交流、合作、谈判的各部门。第二章 涉密会议保密管理第四条一般涉密(秘密级)会议保密管理:㈠主办、承办部门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一名工作人员直接负责保密工作;㈡会前主办、承办部门须填写《公司涉密会议保密审批表》(附件一)履行审批手续;㈢会议地点选择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内部场所召开,不得在外资或中外合资宾馆召开; ㈣应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由专人对与会人员的身份进行登记确认;㈤会议使用的扩音等技术设备须符合保密技术防范要求,会议场所禁止带入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必要时应当设置手机信号干扰器;禁止带入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便携式计算机,未经批准禁止带入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 ㈥会场服务人员须经过严格审查,要求其必须遵守会议保密纪律;㈦会议文件资料应本着“少发严管”原则,标明密级和编号,专人发放,专人收回,发放和收回时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会议后的涉密载体的销毁必须由专人负责依照《公司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执行;㈧参会单位需要会议文件资料的,由主办会议部门会后通过机要邮寄,不能从会议直接带走; ㈨会议结束时,须对会议场所及与会人员住所(房间)进行保密检查; ㈩会议结束后,主办部门须对会议保密工作进行小结,交保密办存档。版本 日期 2009-05-20 发放日期 2009-05-20 实施日期 2009-05-20第 1 页 共 7 页第三章 外场试验保密管理第五条一般涉密(秘密级)外场试验活动保密管理:㈠试验前要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并制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㈡试验设备仪器应设置专管部门,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维修和使用; ㈢试验数据必须指定专人,使用专用记录介质进行记录,记录介质须有明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 ㈣试验场所须具备完善、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㈤试验场所应对无线通信设备和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采取严格控制措施,以上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带入现场; ㈥试验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待参观人员或对密品、密件拍照、摄像; ㈦试验结束后要对涉密设备、仪器、产品、文件、资料、数据等进行清理核对,该归档的应及时归档。第四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第六条外事接待保密管理: ㈠接待前,接待部门须填写《公司外事接待□邀请□审批表》(附件三),履行审批手续,接待工作归口综合部负责; ㈡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明确保密负责人,负责外事接待全过程的保密工作; ㈢对接待工作人员要进行严格的保密教育,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 ㈣规定参观路线,划定活动范围及参观点(项目产品),切实做好安全保密防范工作; ㈤严禁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参加外事接待; ㈥严禁在存放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和办公室接待外宾; ㈦凡不允许外宾参观的保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