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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佛山公路局,98.04.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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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佛山公路局,98.04.17).doc

上传人:j14y88 2019/10/2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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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佛山公路局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序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的,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佛山公路局,)序号赔偿项目计量单位赔偿费标准(元)备注  12345678 9101********** 1718 1920一、标志牌(一)(高强级)(工程级)(高强级)(工程级)(高强级)(工程级)(高强级)(工程级)(二)(高强级)(工程级)(高强级)(工程级)(高强级)(工程级)(高强级)(工程级)(三)正(长)(四)正(长)  块块块块块块块块 块块块块块块块块 平方米平方米 平方米平方米  21201150152083010********** 209011401450790930505520280 1450790 550300        2122 2324 25262728二、标志牌支柱(一)单柱式(二)双柱式(三)单悬臂式1.¢114mm(4英寸)2.¢140mm(5英寸)(四)双悬臂式1.¢165mm(6英寸)2.¢219mm3.¢245mm(五)门式(龙门架) 座组 座座 座座座         956013570视损坏程度确定   293031323334 35363738 394041 4243 4445三、其它标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