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文档名称: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1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1/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15日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投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水平。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建设工程工地电梯安装以及建设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由负责工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市政燃气管道和已投入运营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要求,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责任,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客观、准确,并对其检验、检测结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培训、宣传、评估、咨询等行业相关服务,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区政府应当支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活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第九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二)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范围和条件;(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四)首次开展许可业务前,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告知(以下简称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五)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二)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出厂文件、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资料、铭牌等载体上明确整机和重要部件的使用期限。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存在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向社会公告有关产品缺陷情况,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销售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方式消除产品缺陷。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对施工的质量及其所影响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负责,承担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二)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已告知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三)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四)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五)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特种设备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安装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第十四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