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制定《水资源保护法》的提案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833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关于制定《水资源保护法》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水利部会同环保部办理提案人:郑兰荪,陈修茂,庄威主题词:水利,法律提案形式:个人联名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是不可缺少、不可代替的特殊资源。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就没有社会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是一个缺水严重的国家,我国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只有2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5,在世界上名列121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泾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后,我国现实可利用的淡水资源量则更少,仅为11000亿立方米左右,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约为900立方米,并且其分布极不均衡。20世纪末,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已有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缺水城市达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同时,我国的水环境问题严重,水形势严峻,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水旱灾害频繁问题日益突出,水环境安全已成为21世纪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据监测,目前全国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影响,而且还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近几年来,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水资源污染得到一定的控制。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紧缺、水资源污染相伴而生且有逐步加大的趋势。现行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一是缺少专门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一些水资源保护的内容散见于《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之中,水资源保护的总体作用受到较大的限制;二是水资源保护的职责不够明确,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职能尚不够明确,管理部门之间尚不够协调,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职责不够明晰,影响了管理效能的发挥;三是有关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缺乏从防治源头入手加以保护水资源的具体措施,制约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资源保护职责发挥;四是对节约用水的规定尚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缺水严重的情况下,从制度上实施节水措施十分必要,特别对城市节水的要求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五是对违反水资源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尚显不足,难于震慑违反水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目前,各个流域的水资源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我国对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水资源的保护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制定水资源保护法刻不容缓,有必要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梳理,突出水资源的专门保护,重点规范建立综合管理管理机制、水资源规划与整体利用、流域水污染防治以及水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加以规范,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立法的主要内容(一)。加强管理和保护水资源,预防水资源污染,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