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会计法》中有关问题的会计行为学分析论文,会计审计论文论文,...新《会计法》中有关问题的会计行为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要准确理解《会计法》,进而自觉地贯彻执行《会计法》,就必须理解《会计法》规范哪些会计行为?如何规范以及为什么采取某种措施进行规范。这就要求对《会计法》进行会计行为分析。本文试运用会计行为学的有关理论对新《会计法》的部分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剖析其理论依据,以帮助对《会计法》的理解。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行为学分析《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六章也同时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可见,《会计法》将单位负责人推上了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地位,这是新《会计法》的重大改进之一。会计责任主体的确定对规范会计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果《会计法》所规范的责任主体不能对会计行为负责,或者对会计行为的产生无能为力,则无论怎样规范该责任主体,都不会对会计行为后果产生影响。单位会计责任主体是由影响会计行为的诸多因素决定的,从会计行为学的角度分析,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必然是单位负责人。(一)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主体。会计行为主体就是会计行为的实施者,其他会计行为都是由其引发的,在会计行为各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新《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十分重视对会计行为主体的规范。《会计法》共52条,其中有23条直接涉及到对会计行为主体的规范。会计是一个行为过程,这个行为过程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即为会计行为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过程的重要参与者。首先是会计行为的发动者和组织者,没有单位负责人的发动和指挥,就不可能产生这个单位的会计行为;其次,在会计工作过程中,单位负责人也是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选择,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参与。因此,“会计行为主体既包括企业管理当局,也包括‘会计人’。”(王开田,1999)在以往许多关于会计行为主体的研究中,往往只侧重于“会计人”的研究,而忽视了单位负责人这个重要的会计行为主体。既然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主体,就应该对会计行为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因此仅从会计行为主体的范围界定看,单位负责人同会计人一起构成了单位会计的责任群体。(二)会计人角色与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谁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取决于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在企业中担任的角色。根据契约理论中的委托代理理论,企业是若干契约的组合,契约的当事人一方为资产所有者,是委托人;另一方为资产的使用者,即企业经营者或企业管理当局是受托人或代理人。委托人将资产的使用权以契约的形式转让给受托人或代理人,企业管理当局在企业内部又将相应的权力委托给各层下属部门,这样,企业实际上就成为一个金字塔式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多面体。在企业的委托代理网络中,会计作为企业唯一的正规信息系统,与企业其他代理机构或人员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充当了特殊角色。首先会计处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中介地位。委托代理关系的出现,会计才得以从萌芽状态发展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此时,会计的职责就是代表代理人向委托人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