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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委员会管辖比较论文,综合论文论文,论文.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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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委员会管辖比较论文,综合论文论文,论文.doc.doc

上传人:zbggqyk171 201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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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立法机关委员会管辖比较论文,综合论文论文,论文立法机关委员会管辖比较一、,是为了协助立法机关的院会或者全体会议审查立法机关交付的法案,当然,主要是立法议案和部分监督议案。为此,各国立法机关按照与政府部门对应的原则,设置相应的立法机关委员会。鉴于立法机关委员会的数目较多,各委员会都确定其一定的工作范围与职责,遵循分工范围,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以避免各委员会之间可能发生的相互推诿或越俎代庖,以便于各委员会有效地协助院会或全体会议审查交付的议案。从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管辖的分工情况来看,委员会的管辖基本上由议会法和议事规则作出具体的规定。大体上说,立法上主要通过列举规定和原则规定的方式确定各委员会的管辖。列举方式是指将委员会的管辖具体地列举规定在议会法或议事规则之中,其优点是可以使各委员会的职责明确,管辖确定,避免由于互相推诿扯皮或者重复的现象发生。在瑞典和芬兰,议会法都明确具体地列举了各委员会固定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在英国、美国、联邦德国、日本等国,立法机关的委员会(英国指选任委员会)均按照与政府部门相对应的原则设立,委员会的管辖一般都是与本委员会相对应的政府部门范围内的事项。原则规定是指一般不规定各委员会的具体管辖事项,而只从原则、程序等方面对委员会的职权加以规定的划分方法,其优点是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可以弥补列举规定的某些不足,但容易发生管辖不清的现象,实践中易因分工不明而扯皮。在法律、议事规则没有明确列举委员会管辖的国家,一般根据惯例来确定委员会管辖的范围,以避免各委员会之间管辖不明可能带来的矛盾和困难。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管辖的基本原则是,由一个委员会负责管辖一个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对应设立的委员会)或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政府部门,包括司法部门,这种管辖又称为委员会的一般管辖。但是,有时候,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将委员会的一般管辖变更为指定管辖和共同管辖。指定管辖是指由于不易确定主管的委员会或者本来应当由某个委员会管辖的事项,因特殊情况而指定由另一个委员会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员会对同一个事项行使管辖权,共同审议的委员会分工制度。具体又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联席审议,即两个以上的委员会共同审查一个方案;二是重复审议,即一个法案经一个委员会审查之后,再交付其他委员会审查;三是分口审议,即一个法案根据其不同的内容分别提交给不同的委员会进行审查。美国学者基夫和奥古尔认为,数个委员会联合起来同时审查一个方案,其主要优点如下:其一,可以避免对法案进行多次审查,从而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其二,用这种两院共同合作审查法案的方式,可以避免通常出现的不理解和冲突。其三,有利于在保留两院制立法机关体制的同时,使用一院制立法机关迅速审查法案的优势。其四,通常要比各委员会单独审查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审查者的积极性,使法案得到更充分的审查。其五,既可以避免使用双份法案,又能够满足各委员会的需要。多重审议制度在美国参议院早已使用,在众议院则直到1975年才开始使用。在第96届众议院的10397件法案中,有1241件是用多重审议的方式来处理的。,下议院常设委员会因法案的审议而临时设立,其管辖权产生于议会院会特定的授权。常设委员会对法案的审查无固定的管辖权,法案审查结束,委员会即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