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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支部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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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支部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0/3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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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支部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共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支部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是指党组织关系在陕西师范大学的各总支部委员会和教学仪器厂党委,党支部委员会是指党组织关系在陕西师范大学的各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第三条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支部)每届任期两年。第四条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及不设立委员会的支部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总支和直属支部应报党委、支部应报总支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五条总支部委员会及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六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持临时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参加选举时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七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二章委员会的选举第八条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规模较小,党员人数较少的总支设书记或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其中设书记1人。党员人数在7名及以下的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增设副书记1人。1第九条委员会候选人按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确定。第十条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并报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支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上届支部委员会(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上届支部书记)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总支部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第十一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其候选人的确定办法同第十条。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的负责人。第十二条选出的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的委员,报党委审批。选出的支部委员会的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报总支部委员会批准,并由总支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第三章选举的实施第十三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到会人数无法达到应到会人数,可调整开会时间。第十四条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总支经党委、支部经党总支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出国半年以上,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支部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外出学****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第十五条选举前,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第十六条正式选举的工作及程序是:1、宣布选举大会开始。2、上届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负责同志工作报告;3、大会进行选举:(1)清点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