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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限度专业:09级政治与行政学学号:2094052653姓名:李金实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限度摘要: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都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国家宏观调控都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但同样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宏观调控必须被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限制在什么的样的限度内,本文进行简要探析。关键词:宏观调控市场机制政府角色一、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角色定位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最佳形式,但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的,它存在内在不稳定性和盲目性的缺陷,如公共产品短缺、外部性、贫富分化、垄断与竞争摩擦,而这些缺陷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为解决“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它是以国家干预、补救和矫正市场机制为特征的、市场经济继续发展的制度保障。经济自由主义者从根本上反对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干预,认为市场机制本身足以进行自我调节。直到19世纪后半叶和20世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市场机制的不足,这也使国家干预经济的观念被普遍接受,但是国家干预应该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或曰国家的经济职能、或曰国家的经济作用既非是哪些国家有、哪些国家无的问题,也不是国家应不应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问题。从本质上讲,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性,是各种类型国家都具有的共同职能。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家对于国家的产生、性质和作用已有的科学论断,是我们认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必然性的至关重要的理论依据。国家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法治的结果,是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的需要。正如列宁所讲“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机器”。经济上的统治是统治阶级对社会统治的重要内容,国家总是要维护其统治阶级利益的,而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多元的,但基础性的还是经济上的利益。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客观的必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是通过政府的行为来实行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就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政府干预主要是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中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那么,政府干预的范围应该是什么呢?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就跟治水的道理是一样的,当洪水来的时候,我们固然可以筑坝围堵,但我们更应该顺势引导,尊重事物的内在规律,也只有在尊重事物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加以施加外力才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政府的干预应该在尊重市场机制内在规律的基础和前提下进行干预,也就是政府干预的界限在于不妨碍、限制、有损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干预只要是超过了这样一个界限,或者说这样一个限度,那么政府的干预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换句话说,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政府都不应该去干预。我们应该把政府的角色定位在哪里?1986年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布坎南在回答中国记者的提问时专门谈到中国国家的作用他说:“政府应该把重心放在框架结构上。……这种总则比起具体的直接干预来要有效的多,建立这样一个准则并在其范围内运作,这就是我要指出的一般性重点。”因此政府的角色更重要的是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范围内,构建框架结构,作为市场机制运行的补充,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干预调节,以促使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合理配置。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