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高法指导案例: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履行清算义务的三层法律后果2016-06-08导读:2012年9月18H,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去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9号)。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 推选过程及其意义上海存亮贸易冇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上海市笫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报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木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2012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经讨论认为,该案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的冇关规定,同意将该案例确定为指导性案例。9M18S,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例作为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该案例旨在为如何认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捉供指导,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目前,人最存在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英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的情形,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公司法笫二十条対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W(二)第18条,对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导致的侵权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审判实践小,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参加实际经营管理为由进行抗辩,各地对此认识不一,处理也不尽一致。该案例确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対于构建合理有序的公司清算程序有良好的示范意义,U可以督促小股东在大股东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F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侣导诚实守信经营、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二、 裁判耍点的理解与说明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确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以下围绕与该裁判要点相关的问题逐一说明。(一)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区别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解散时依法承担组织公司清算、启动公司清算程序的义务主体。清算人是公司解散后接管公司财产、具体执行公司清算事务的主体。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区别主要冇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主体范围不同。在我国,清算义务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范围较窄。清算人分为法定清算人、议定清算人和指定清算人三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人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显然清算人可以由董事、股东或其他冇关人员组成,范围较广。二是所负义务内容不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负责启动清算程序、组织清算和产生清算人。而清算人的义务是执行公司具体清算事务。三是所负义务的性质不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法定的,不能任意解除。清算人的义务是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