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工商经开处字﹝2016﹞47号当事人姓名:许荣居、男、汉族、现年64岁;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冯营路*号;身份证号:420606195102******。2016年3月30日,本局车城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在位于富康大道与奔驰大道路口以南的院子里,当事人许荣居正在从事柴油加油服务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对该批次柴油进行随机抽样,送至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2016年4月27日,本局收到由黄冈市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一式两份(文号:),判定该当事人许荣居销售的“车用柴油”按GB19147-2013检验不合格。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2016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许荣居送达了检验报告,填写了《案件来源登记表》并附现场检查笔录报分局立案调查,分局于2016年4月29日批准立案。现已查明,许荣居于2016年3月在富康大道与奔驰大道路口以南租赁场地,从事柴油加油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许荣居从湖北余家湖油库购进一批共5吨“车用柴油”进行销售,。2016年4月27日,本局收到由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一式两份(文号:),判定该当事人许荣居销售的“车用柴油”按GB19147-2013检验不合格。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本局于当日将上述商品检验报告送至当事人门店处,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当场签收并表示对此结论无任何异议也不要求复检。截至2016年4月27日该批次柴油全部售完,共非法获利1764元。总货值金额25294元。另抽检备份样品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后当场封存,然后存放在实施抽检的襄阳市经开工商分局处,由工商部门负责保管。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该当事人无法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涉嫌无照经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2016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抽检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三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该种商品的相关情况;证据二、2016年3月30日,本局出具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工作委托书一份,证明了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接受本局委托进行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相关情况;证据三、2016年3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收据一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按规定对抽样商品进行了付费购买;证据四、2016年4月27日,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该种商品为不合格商品;证据五、2016年4月27日,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该所资质复印件及抽检人员工作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合法身份;证据六、2016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抽检商品的销售及库存情况;证据七、2016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事实及购销情况;证据八、2016年4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根据调查的事实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