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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知识.doc

上传人:lily8501 2019/10/4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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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继承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概述若从1994年算起,《继承法》的年均律考分值达7分左右。但自1998年以来,由于未再有案例分析题出现,会值直线下落到2分左右。但无论分值如何,《继承法》都是一部重要的民事立法,应予重视。本法的重点内容有: 1、遗产的范围及分割; 2、法定继承制度; 3、遗嘱形式及效力; 4、遗嘱继承制度。从历届试题看,本法的题型曾出现过案例分析题,选择题了主要以小案例形式出现,故考生应重点培养灵活运用《继承法》条文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一、重点法条: 第2条。第8条。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36、39、40条。意思分解: 1、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难点在某个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确定(《民通意见》第36条),以及后来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继承人返还财产问题(《民通》第25条、《民通意见》第39、40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2、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佧死亡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向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3、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经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宜,也可以被继承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二、重点法条: 第3条。第4条。第26条。意思分解: 关于遗产的范围,向为律考的重点和难点,一定要搞清下面几个问题: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1)道德应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第26条); (2)其次应分清楚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 (3)再次应分清楚个人承包所得与收益与个人承包权之区别,前者列入遗产范围,后者能否由继承人继承承包,要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办理。另外,还要分清个人承包与家庭承包的区别,后者在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当然有权继承承包。(4)最后应注意,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在本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如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职工因伤致残抚恤费,复员、转业军人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革命军人牺牲、职工因公死亡,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是对亡者家属的抚慰的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所享有,这引起都不能作为遗产。但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抚恤费等费用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故被继承人遗留的盗赃物、不当得利等财产不是合法财产,也不是遗产。三、重点法条: 第5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6、27、31、32条。意思分解: 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是《继承法》最基础性的知识,不得含糊。 1、掌握第5条三者之适用顺序。 2、遗嘱继承与遗赠之区别在于:前者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范畴,而受遗赠人恰恰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16条)。 3、正因为遗嘱继承优先适用于法定继承,反过来可说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适用起着补充作用。所以,在不能正常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定继承(第27条)。对于第27条的五种情形,一定要记住。 4、了解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31条)。 5、掌握无人继承又无人遗赠的遗产归属的两种情形(第32条)。四、重点法条: 第7条。意思分解: 掌握继承权丧失的四种情形。五、重点法条: 第10条。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