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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合同虽然解除违约责任仍要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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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合同虽然解除违约责任仍要承担.doc

上传人:rsqcpza 2019/10/4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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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卖房合同虽然解除违约责任仍要承担平常在合同纠纷中提到的违约责任,一般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主张的合同责任。在我们代理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中,大部分都是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在一方违约时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换言之,一方当事人无论是基于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有可能在另一方违约时行使解除权。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作为守约方当然可以基于合同约定,在合同并不解除的情况下向违约方提出违约责任,这一点不难理解。而有相当一部分合同纠纷,是因为一方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客观上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而致合同终止,那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行使合同解除权致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同时向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呢?实践中,确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是合同既然解除了,则违约责任不能再主张,认为是解除行为使合同终止的结果已经吸收了违约责任的内容。另一种认为,违约系一方的背信,也是提出合同解除的前因,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损害守约方的利益。日前,我本人代理的一起因为买卖二手房屋的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案件的情形是这样的:来自江苏南京的金女士,在2009年7月间,在上海某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下,就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的的房屋,与作为共有人的葛某甲、葛某乙共同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两名共有人以75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给金女士,双方应于2009年7月31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时明确,在签订合同以后,如果卖方不出售该房屋,除将已收的房款全部退还给买方金女士以外,还应按总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给买方。此外,双方也在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购房心切的金女士当即交付了购房定金,并积极筹措购房款,随后按合同约定数次向卖房人交付了房款49万元。就在金女士积极为履行合同进一步筹集余款时,卖方突然无故违约,表示不愿意再出售房屋。后来,迫于卖方的坚决态度,金女士无奈与对方签署了解除合同的书面约定。2009年8月16日,卖房方退还了金女士交付的49万元房款。金女士认为,由于卖方的无故毁约行为,导致自己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合同解除了,但作为卖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无果,金女士决定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的权益。事后,她委托我作为其案件的代理人,向房屋所在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月7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本起诉讼案作出“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038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金女士关于要求葛某甲、葛某乙两名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两名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女士承担元的违约金(因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支付能力,金女士没有主张房款的20%,即,而是只主张了元)责任。这起案件就是以解除合同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定裁的,也是因为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讨论吧,所以将本案的情形提出来,也供相关的当事人朋友借鉴与参考。附:本案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0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