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实施我区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已完成整村(合作社)改造、整村(合作社)安置或处于实施方案批复有效期内的旧村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已经80%以上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开展旧村全面改造的村原则上不适用本细则。如经50%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申请终止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经镇、街同意后适用本细则。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区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一户一宅、依法审批、公开公平、遏制违法建设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第四条部门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对各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核实进行审核,加强对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信息化等方面的支撑和保障,配合镇、街协调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地形图等方面的服务,确保乡村建设规划委托审批顺利实施。镇、街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镇、街应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及咨询服务;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的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依法开展农村住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指导镇、街农村住宅报建专项补助资金及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规及政策;指导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调查农民住房需求,组织建立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名录库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我区农村住宅设计和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加强对农村住宅设计和建设的技术指导;负责组建全区农村村民住宅设计单位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镇、街对辖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的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依法开展农村住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指导镇、街对农村住宅违法建设存量进行分类,按分类办法进行处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镇、街农村住宅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镇、街安监中队开展农村住宅日常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协助镇、街提供户籍、人口信息。区发展改革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协助镇、街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协助镇、街审核村民“一户一宅”情况;负责审核村民(以“户”为单位)提交的建房申请资料,对申请和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并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协助村民报送申请资料到镇、街经办部门审核。完善村(社)报建员制度,协助镇、街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辖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的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和上报违法建设,将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纳入本村(居)网格员日常巡查职责范围,督促村民依法开展农村住宅建设活动;在镇、街的指导下宣传本细则,引导村民依法依规申报、建房,提高村民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第五条有关费用村民个人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涉及的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规划放线、规划核实测量、权籍调查等费用,由镇、街每年安排农村住宅报建专项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村民个人建房设计方案选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镇、街可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编制图集,相关费用由镇、街负责。编制图集应当突出岭南乡村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传统特色,尽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一致。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成片连片存量建设用地的,应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