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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访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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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访条例.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0/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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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访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申诉、控告、检举,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择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联系群众,具备一定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四条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主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协调处理或者负责处理分管工作范围的重要信访事项。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第六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第二章提出第七条信访人可以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检举;(三)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四)其他信访事项。第八条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先向对该信访事项有直接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第九条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应当写明通信地址,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控告、检举的,提倡写明通信地址、签署真实姓名。信访人提出控告、检举的,应当说明基本事实和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第十条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引诱胁迫他人参与群体上访活动,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第三章受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及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申诉;(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五)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信访事项。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