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内容摘要夫妻别居法律制度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历来只承认离婚,缺乏别居的法律规定,关于别居只有短短一句“分居及其年限”。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人们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夫妻事实别居的现象正日益增多,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当事人别居而离婚的案件在数量上仍旧占据较大的比例。据2008年9月9日《人民政协报》报道,2007年北京市对法院审理的840件离婚案件进行了统计调查,其中涉及到分居现象的案件有150件,立法的缺失,导致了处于别居状态下的夫妻,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各省市出现“试离婚”制度的司法探索,“试离婚”是当事人从申请离婚或诉请离婚到正式离婚之间存在的一个自愿别居阶段。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法院自2005年5月开始尝试“试离婚”制度。自该制度实行后,共有10对夫妻选择了“试离婚”,时至当年9月,有9对夫妻都已经重归于好,一对仍在“试离婚”阶段。可见,“试离婚”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大部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同。这一司法实践的运用也引起了普通民众和法学学者的争议和探讨。本论文研究的夫妻别居法律制度是旨在规范和调整事实别居现象,保护别居夫妻的合法权益而创立的一项制度。夫妻别居法律制度起源于寺院法,在德国、意大利、美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婚姻家庭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夫妻别居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处于空白状态,鉴于事实别居和“试离婚”走入“法律盲区”,法律应该及时设立夫妻别居法律制度,但全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是不现实的。本文在其他学者对本制度探究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和参考域外立法体例,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就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增设夫妻别居法律制度及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对夫妻别居法律制度阐述一些基本看法,提出构建夫妻别居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除此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夫妻别居法律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夫妻别居法律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特征,夫妻别居法律制度是依双方协议或法院裁决免除夫妻同居权利义务,但并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具有法定性、人文性、辅助性的特征。别居要求双方当事人为合法夫妻,须有解除夫妻间同居权利义务的目的,须有一定期限内夫妻共同生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活不存在的事实,上述要素是别居的构成要件。接着遵循夫妻别居法律制度的立法发展脉络,介绍了别居的发展变化过程,时至今日,夫妻别居法律制度已成为婚姻家庭法中一项不可替代的重要制度。第二部分,域外夫妻别居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由于夫妻别居法律制度产生于独特的历史条件,而我国历史并不具备这一条件,所以要探讨并分析这一制度的根源,有必要从有夫妻别居法律制度的国家入手,了解夫妻别居法律制度在域外的发展历程,具体通过对德国、意大利、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相关法律进行对比,得出结论:德国法中,其特有的别居期间婚姻财产增值补偿诉讼,维护了别居夫妻的财产公正。意大利,夫妻别居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子女利益最大”原则为出发点,全方位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美国,协议别居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协议具有高度独立性,但要求父母在子女抚养和监护问题上有具体约定。我国香港地区,对别居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强制令,强制令是一种强迫别居的命令,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当事人人身方面的保护,反对家庭暴力。以上国家和地区制度的有益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三部分,总结建立夫妻别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在这一部分,先就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进行粗略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且“冲动型”及“草率型”离婚现象较为普遍。笔者认为,增设夫妻别居法律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冷静思考,理性选择,是解决离婚率居高的有效对策。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评述了夫妻别居法律制度的多重价值。从立法角度看,可以完整我国婚姻法律制度,调整事实别居;从司法角度看,可以保障离婚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规范涉外婚姻及涉港、澳、台婚姻问题的法律适用;从社会角度看,有利于减少家庭暴力,维护家庭秩序,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夫妻别居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第四部分,构建我国夫妻别居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通过分析《婚姻法》中关于别居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并针对立法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夫妻别居法律制度的“精华之处”,提出了基本构想:依据无过错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原则以及家庭住宅特别规定原则,设立与离婚制度并行的夫妻别居法律制度。别居形式采取协议别居和司法别居并存的模式,别居原由采用概括式,概括为“使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已无法继续的情形”,定期别居的期限设为1年,明确别居终止的具体原由,阐述了别居转化为离婚时具体问题的解决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