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一章总则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