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文论文题目:经济法目标价值与工具价值班级:09金融一班姓名:刘文松1目录摘要(3)第一章引言(4)第二章经济法目标价值与工具价值(5)参考文献(8)摘要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心。但既往研究却过于分散。从体系化、分层次的角度,可将经济法价值目标体系界分为两个层次:工具性价值包含结果公平、经济安全和体制效率,目的性价值包含可持续发展。二者相互支持、相互弥补,构成一个完备的经济法价值体系。【关键词】经济法/价值体系/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第一章引言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经济法学者们基于自身的理念与价值观,阐释、构建出各自不同的观点。概言之,可将它们分成以下三种类型:(1)一元论。持此观点的论者认为,经济法只应具备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点与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这一目标或者是“整体效益”或者是“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2)二元论。持此观点的论者认为,经济法具有相辅相成的双重价值目标,或者是“社会整体效益、公平”,或者是“社会公平、经济民主”或者是“公平、效率”。(3)多元论。持此观点的论者认为,仅仅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概括为单一的或双重的价值目标,不足以适应经济法规范与制度日益复杂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多元化的价值目标或者是“发展、安全、公平”,或者是“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民主与经济秩序的统一”,或者是“存在价值、法权价值、资源价值、社会价值”。毋庸讳言,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反映出经济法的某种价值属性,但它们却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下问题:沿用哲学、法理学通用的概念却不曾赋予其有别于哲学、法理学的特别意义与属性;价值目标十分零散未能体系化,致使经济法的价值目标范围任意扩张或收缩;各种观点纷繁但论证不足,未免说服力不够。鉴于上述种种缺陷,本文将在对经济法价值作出基本分层的基础上,着重阐释经济法独特而个性化的价值目标,力求反思、整合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一般包括公平、自由、平等、安全、效益和秩序等内容。然而,由于各个部门法固有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自身功能的差异,使得各部门法在具体体现各自主要的价值取向时有所侧重。作为晚近发展而来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必然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价值目标内容与体系,因此,研究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反映经济法律制度、规范所追求的应然状态,有助于经济法治的理性运作,也有助于使经济法的研究上升到一个理性的高度而免于浅薄,实现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价值一般可理解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作用或积极意义。在法理学中,“法的价值”这一概念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可分别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借助于此种分类,我们大体可以把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界分为两类:“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其中,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可见,经济法所蕴含并实现的法律价值是一个由多层次价值构成的有机系统,体现着目的与工具的统一:目的性价值统率、整合着经济法的动态运作,反映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它只能有一个,不能将其他的一些工具性价值归入其中;反之,经济法要实现其目的性价值,必须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