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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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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0/7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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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朱民2015年1月22日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寄递市场,加强寄递业治安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活动(包括为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收运服务)的治安管理,适用木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寄递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寄递业治安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寄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配备电子监控设备、身份证件识别设备和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第五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六条寄递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Z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二) 寄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三) 经营场所内部空间示意图;(四) 企业分支机构、附属网点分布、隶属关系、加盟等情况;(五) 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情况。第七条寄递用户不得交寄或者在交寄物品中夹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麻醉药品、放射性物质和危险化学品以及国家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第八条寄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提示用户如实全面填写物品寄递详情单。寄递业从业人员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寄递物品,发现属于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物品寄递详情单的,不了收寄。寄递经营者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递送服务的,应当与用户书面明确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抽验方式验视内件,做好抽验记录,抽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九条寄递经营者应当按照寄件人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寄递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物品寄递详情单等相关纸质材料应当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公安、邮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寄递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用户书面同意,寄递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侍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第十一条寄递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