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法第二次网上作业————————————————————————————————作者:————————————————————————————————日期: 一、物权的类型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三)主物权和从物权(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五)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六)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七)本权与占有二、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异同⑴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⑵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⑶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⑷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⑸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⑹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三、地役权的概念和内容(1)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使用、经营等方便而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一般来讲,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被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予以使用或经营的土地叫需役地。《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取得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及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类型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五、债的保全类型及其成立要件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其次,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