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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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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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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05月21日14:4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上市商业银行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十一)其他重要项目。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