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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2)经典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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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2)经典课件.ppt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19/10/7 文件大小:2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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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2)经典课件.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案情:科华公司于1992年向城西危房办购买了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共支付房款181万元。1993年8月,科华公司与通亿公司商定,以110万元的价格将商办楼一、二层卖给通亿公司。通亿公司于1993年9月至1995年12月分四次将购房款全部付清。1996年1月15日,科华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银行N市分行借款169万元人民币,科华公司以其胡家竹园商办楼第一、二、六层设定抵押,并到N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因科华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本息,N市中行遂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科华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行使抵押权。法理分析: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理念。 本案中,N市中行应当受到登记公信力的保护。对抵押权人N市中行来说,既不知登记有错误,也不应知登记有误,其对登记的信赖是有理由的。因此N市中行应当受到登记公信力的保护,其抵押权合法有效。法律赋予登记以以公信力,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置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于不顾。这一制度只是在善意第三人与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以维护交易秩序,真正权利人虽然丧失了物权,但他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如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有过失时,还有权要求登记机关赔偿损失。案例二案情:1999年1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卖给甲公司某型号装载机一台,;甲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后,乙公司交给甲公司提车证明一份及装载机合格证、钥匙。同时双方又约定该车寄存于丙公司,由甲公司找到装载机用户后由用户凭提车证明提车,双方未约定提车期限;乙公司作为卖方为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同年11月1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将该装载机转让给了丁公司。24日,丁公司与戊公司达成协议,。当戊公司派用户持提车证明等手续到丙公司提取装载机时,发现该装载机已被某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8日查封,后又于2000年1月20日将该车扣押。戊公司迅速将上述情况分别通报给了丁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同时,戊公司通过丁公司、甲公司向乙公司交涉,希望他们再提供一台相同型号的装载机替代履行。2000年8月8日,乙公司回函以与甲公司办完转账手续、交付提车证明、指定交货地点后,该装载机财产所有权即已转移为由拒绝了戊公司和甲公司的要求。2002年11月20日,戊公司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第三人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丁公司、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