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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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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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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办法江西省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办法发文时间:2014-10-10字号:[大中小]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正确进行行政复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和一级复议制。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成立行政复议小组,有专(兼)职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小组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首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向争议双方和有关人员、单位***,审理复议案件并草拟复议决定书,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首长委托出庭应诉。  第三条公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一)已婚夫妇符合《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5天以上,发证部门拒发或不予答复的;  (二)已婚夫妇认为符合《条例》再生育一胎条件,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20天以上,发证部门拒发或不予答复的,但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不在此列;  (三)认为符合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条件并申请领取证明3天以上,发证部门拒发或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发证部门拒发或不予答复的;  (五)被处罚(征收)当事人对被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  (六)认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第四条公民申请复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第三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对计划生育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服的,必须在收到《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五条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或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要求;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其他材料及应提供的证据。  复议申请书不合要求或提供证据、材料不足的,复议机关可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议申请或申请已被驳回。  第六条对符合本办法的复议申请,应予立案复议。属下列情况之一,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理由: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复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议管辖范围的;  (三)超过申请复议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复议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作出决定或不予办理有关证明的材料和证据送交复议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提出答辨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八条复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