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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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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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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委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意见
近年来,我区各单位(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干部人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岗位设置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区、镇、开发区、街道两级机关部门相应职位空缺时,在规定的编制、职数内选拔任用区管科级以下干部;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选拔任用相关领导干部。
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区委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职数执行,由于职能和业务量发生变化,内设机构需增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的,由各单位(部门)向区委编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配备干部。
二、条件和资格
(一)新提任的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岗位要求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公道正派,廉洁勤政,团结同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威信。
(二)新提任的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
1、本人身份应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含机关附属编制),采用公开选拔方式的其身份性质不限;
2、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一般在45周岁及以下,女性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3、拟提拔正股职的干部,一般应有2年以上副股职的经历;拟提拔副股职的干部,一般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4、近2年来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合格)及以上。
三、基本方法和程序
1、事前备案。各单位(部门)开展竞争性选拔干部,选任中层股职及科级直属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相关干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各村(社区)、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开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单位(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同意后组织实施。
2、主要方式。坚持把内部竞岗、跨部门竞岗和公开选拔、公推竞岗作为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原则上新任中层股职及以上干部必须通过内部竞岗或跨部门竞岗或公开选拔、公推竞岗产生。内部竞岗原则上在各单位(部门)机关内部实施,具体参照《关于我区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跨部门竞岗原则上在全区机关部门范围内进行,也可扩大至全区事业条线单位,具体参照《关于区机关中层干部跨部门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公开选拔、公推竞岗原则上在全区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范围内进行,具体范围可根据不同职位的需要确定。
3、其他方式。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内部竞岗、跨部门竞岗和公开选拔、公推竞岗的,新提任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票决制)和任前公示等程序,民主测评优秀称职率在80%及以上等条件,有条件的单位(部门)可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
4、实行试用期和聘用制。新任中层股职及以上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不予录用,由用人单位调整其岗位。有条件的可实行聘用制,每次聘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任职文件须抄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监督和管理
1、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单位(部门)的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负主要责任,切实把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