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2)1Z302000合同法律制度2010【知识要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分类(1)根据法律是否赋予合同的特定名称,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当事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6)合同是否预先拟定,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7)合同根据主从关系拟定,分主合同与从合同。《合同法》分则中列出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以及居间合同等。2020【知识要点】○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表现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否则,要约人对由此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要约撤回是要约生效之前的一种行为,其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二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要约生效以后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是不得撤销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1)要约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撤销在要约生效之后;(2)要约撤回对受要约人不会产生损害,要约撤销有可能损害受要约人。○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重点解析]。:既然要约人撤销要约能够导致要约失效,那么要约人撤回要约能不能导致要约失效呢?答案是不能。因为要约撤回的前提条件是要约尚未生效,没有生效的要约自然谈不上失效的问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都是希望看到这些的人找自己订立合同。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果自己给出承诺,则成立合同。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重点解析]:商业广告既可以表现为要约邀请,又可以表现为要约这种特殊性。,相应的投标是要约,而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是承诺。○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4项条件,否则这种行为都将被看作新要约,而不是承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一经作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承诺不能撤销。○要约、承诺的生效:到达相对人(受要约人、要约人)。○建设工程合同一般订立过程(要约邀请不是订立合同的经历阶段)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是承诺。○合同的形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重点解析],需要掌握并理解其含义。“书面形式”不局限于“白纸黑字”,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属于书面形式。《合同法》第36条,这条属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易于命题。《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