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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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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10/8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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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附件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14)29号)精神,为加快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我市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发展,特设立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和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是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其资金来源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拨款。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科技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第三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第四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使用运作方式:一是引导性参股,二是跟进投资。第五条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等日常运作。第六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科技型企业。第七条鼓励各区(市)县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第二章引导性参股第八条引导性参股,是指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有限合伙人形式联合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通过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第九条引导性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30%,且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第十条引导性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一) 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倍。(二) 被投资企业不属于合伙企业。(三) 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型企业。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主发起人均可申请引导性参股:(一) 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 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三) 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累计投资额的70%o(四) 具有天使投资的管理能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2名具备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 核心管理团队受托管理资金累计投资额超过400万元,拥有天使投资的业绩。第三章跟进投资第十二条跟进投资,是指成都生产力中心与创业投资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内,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合作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进行共同投资。第十三条以跟进投资方式进行联合投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不得高于合作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出资,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