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 号发布日期:2016-02-05 |浏览次数:652 次 | 来源: 本站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实施办法》及财政部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用“税收缴款书”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缴入金库(科目代码以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代码为准)。保障金滞纳金收入按照保障金预算分成比例和相应预算科目缴库。2016 年一季度应征缴的保障金,于二季度一并征收。各级残联、地税应加强配合,一季度抓紧完成用人单位残疾人安置审核及资料传递工作。附 件: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2016 年 1 月 29 日附 件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第三条 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 征收缴库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 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3 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 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