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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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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10/8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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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地下和地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雨水、污水)、电力、路灯照明、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在宿迁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管线规划建设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宿迁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并统一标识,形成规范性永久标志,市区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弯曲的管道。第六条 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第七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第八条 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三)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四)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五)通信电缆>2孔的; (六)各类工业管线; (七)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范围以内的电力线路工程; (八)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第九条 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市规划局审定后实施: (一)第八条中一至五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市政管线; (二)规划宽度<10米的道路上的路灯电缆; (三)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范围以外、城市重点规划区530平方公里以内的电力线路工程; (四)其它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管线工程。第十条 下列管线必须办理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要求后实施: (一)城市重点规划区530平方公里以外的电力线路工程; (二)其它需办理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要求后实施的工程。第十一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时,建设单位应持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宿迁市统一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不含随道路同时建设)、设计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申请: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征用、划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管线涉及航道、河道、桥梁、公路和建筑物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第十四条 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应当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89-98)等规范办理,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和地上工程应当同步进行。重要管线工程应结合道路改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