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申 请 书申请人:兴仁某某学校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校长。请 求 目 的请求税务机关依法免除我校 2012 年至 2014 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并对我校企业所得税施行免税政策,免除自2012 年以来的企业所得税。事 实 及 理 由我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于 2004 年 8 月设立(幼儿园于 2011 年 9 月设立),是一所以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为一体的民办学校;经民政部门核定,我校被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我校现有在校学生 2860 余人,在职教职员工 236 人。建校十余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逐步得以发展、壮大,为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并为解决社会劳动就业难题贡献了一定力量。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法人应尽的义务。2015 年 11月 9 日,贵局向我校作出仁地税补通字第 1 号《日常检查补(退)税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你单位从 2012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有关纳税事项经检查,应纳地-1-方各税(费、基金)额  元,已纳地方各税(费、基 金 ) 额  元 , 减 免 地 方 各 税 ( 费 、 基 金 )  元,应补(退)地方各税(费、基金)额 2012 年房产税  元,土地使用税  元,企业所得税 380874 元;2013 年房产税  元, 元,企业所得税  元,代扣个人所得税374292 元 ; 2014 年 房 产 税  元 , 土 地 使 用  元 , 企 业 所 得 税  元 , 以 上 共  元……”。我校接到通知后,本应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纳税义务,但因 2010 年幼儿园及今年二期工程项目建设使我校增添巨额债务,现已无力承担纳税义务。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第二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 号第二条第三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按规定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2-办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贵局作出的通知书中,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法属于免征的范畴,望贵局给予免征。关于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要求获取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政策,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现今完全处于免税状态。我校从 2004 年建校以来,所获取的收入(除用于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