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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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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9/10/8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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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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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遵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市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及监督。第二章 交存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第七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5%—8%。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第九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委托当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核算到户。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交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标准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交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在代交维修资金时,应当将该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十二条 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由省级财政机构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相关信息应当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符合下列要求的,业主所交存的维修资金可划转业主大会管理:(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