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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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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9/10/8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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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使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称“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含本规则)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第五条  主持人为大会主席。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其具体负责股东登记、印发会议文件、负责签到、接收股东临时报名发言(如需要)、统计表决结果等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第六条  会议由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明确授权范围。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程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大会主席(主持人)可指派大会秘书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与配合。前款以外者,经大会主席许可,可以旁听会议。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落实会议安全保卫措施。第七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席许可。第二章  召集和召开第八条  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举行。股东临时会议视实际情况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举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及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董事会依法、章程并在征求股东提案或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表决事项以公告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及有关出席对象。第十条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如果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指定的其他董事在规定开会的时间5 分钟后未出席,或不愿主持会议,则应在出席会的董事之中推选一人人会议主席,如果无一董事出任会议主席,则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之中推选一人任会议主席,如果无一董事出任会议主席,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任会议主席;如果无法产生或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董事会发布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会议召开之前之少 5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公司上市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