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共基础之中央银行重点讲义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BC 1984 年前 同时承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 1984 年 1 月 1 日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 1995 年 3 月 18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2003 年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2003 年 12 月 27 日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公共基础之监管机构重点讲义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mission, CBRC 2003 年 4 月 成立 2003 年 12 月 27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2006 年 10 月 31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该法修正案职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监管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