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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miao19720107 2019/10/9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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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的分析【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对策【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并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法律所提供的多种融资方式对于中小企业的适用存在障碍,中小企业作为企业群体中的弱者,难以享用法律所提供的资源。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第三方以及政府的作用,创造条件促使法律所提供的各种融资方式能够适用于中小企业,以此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正文】“每一个经济强国的背后,都站着一大批在世界市场上叱咤风云的大型跨国公司,而在每个跨国公司的脚下,则是汪洋大海般中小企业的肩膀。”截至2009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超过4200万户,%。无论在利用外资和出口创汇方面,还是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中小企业都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困难,其中融资难是最普遍的问题。从企业融资的角度而言,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合伙法》等法律的修订,反映出我国法律制度认可了多种新型的融资法律方式,尽管这些融资方式已经被某些企业所运用,似乎并不完全的新颖,但是,法律的确认,使某些定型化的融资方式得以推广和运用,扩大了众多企业(商事主体)的融资视野,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活动更安全、更有效的进行。融资法律方式的多样化,使企业作为融资的市场主体,有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法律保障;但是,每一种融资方式都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的主体都能够选择适用,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尤其如此。很多新的融资方式,在其萌芽和孕育阶段带着大企业的印记,往往是大型企业为解决自身问题而开辟的融资方式,随着使用频率的增加,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这些制度为“大企业专用”,使众多中小企业“望制度兴叹”。从法律上而言,融资方式无差别的适用于所有企业主体,但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局限却难以采纳。因此,融资法律方式的多样性与可供中小企业选择的局限性形成了悖论:一方面,法律制度的创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使中小企业感到振奋。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兴奋之余却发现,很多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于自己并不具有可行性,兴奋变成了失望,中小企业仍然无法摆脱融资困难的瓶颈。一、当前中小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一)债权融资方式的适用存在障碍中小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是债权融资的主要形式。中小企业能否获得债权融资的主要条件,是中小企业能否向银行提供充分的信用。银行往往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法律上的担保形式有典型担保(抵押、质权、留置),非典型性担保(浮动担保、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1]。采取何种担保形式,由企业和银行协商。由于银企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某些新型的担保方式难以为中小企业采纳。笔者以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为例分析。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2]。浮动抵押是营业资产整体融资的方式之一。然而,是否能够采用浮动抵押的方式获得资金,取决于资金供给者(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接受企业的浮动抵押,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往往愿意接受大型企业的浮动抵押,而不愿意采纳中小企业所提供的浮动抵押。因为,银行在浮动抵押中相对于固定抵押权人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浮动抵押的适用主体往往是大型公司,我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