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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手续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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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手续要求.docx

上传人:cengwaifai1314 2019/10/9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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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手续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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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如下:1、国家制造许可、2、型式试验报告,3、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合格证书、5、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6、取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 卡、设备标牌),7、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8、外埠进津施工、租赁企业自带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办理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第九条  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备案:(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五)本市规定禁止使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的。第十条  起重机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标准》JGJ/T189-2009 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荷载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应作报废处理。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符合本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取得“建筑9、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第五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安装拆卸技术工艺文件。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外地安装单位须办理进津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安装活动。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资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作业。第十八条  安装作业人员应注册在有资质的安装单位,报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安装工艺、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总承包、使用、监理单位审核。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填写安装(拆卸)告知表,将相关资料报送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市、区(县)建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