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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培训提纲.doc

上传人:miao19720107 2019/10/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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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调解培训提纲一、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二、行政调解的范围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部分行政纠纷(行政赔偿与补偿纠纷、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引起的纠纷)、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信访的联系和区别。人民调解可以对所有民事争议进行调解,但不能调解行政争议;行政调解可以调解行政争议,但只能对与行政管理相关的部分民事争议进行调解。信访和行政调解都与行政机关有关,但信访是对特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对民事争议不能信访;行政调解除了由行政复议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外,主要是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争议内容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无关。三、行政调解的效力《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四、行政调解适用的法律依据(一)行政争议应当依据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调解。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及有关部门法律。(二)民商事争议应当依据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调解。主要法律依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有关部门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调解说理的依据。五、行政调解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一)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合理行政。合理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二)物权的生效及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2、优先效力。指内容相容的物权,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例外:善意取得或时效取得)4、物上请求权效力。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