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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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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上传人:莫欺少年穷 2019/10/9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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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4月实施以来,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约束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立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要求、立足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大背景,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修订《办法》是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落实“宽进严管”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做到以“管”促“放”,为经济增长提质增效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失信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随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列入标准不尽科学合理、过罚不当、惩戒时间过长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客观上已不能满足信用监管实践需要。修订《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二)修订《办法》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各项工作的客观需要。本轮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职责,涵盖了审批审评、监督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稽查等各个领域,许多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面对日益复杂而艰巨的市场监管任务,要紧紧围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制度机制。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作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必须整合吸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通过信息公示、失信惩戒和社会共治,充分发挥信用监管职能,有力支撑市场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修订主要思路和原则(一)扩充对象和情形。在不与现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冲突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扩充列入主体类型、列入情形等。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所有监管对象和事项,原则上都尽量覆盖,形成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二)坚持统一标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必须是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需对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列入情形不宜过滥。同时各业务领域列入情形在违法失信程度上应基本保持统一,不宜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形。一般违法失信情形原则上不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三)突出重点监管。按照“四个最严”要求,针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增加列入情形,加大惩戒力度。(四)强化失信惩戒。为了让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受到深刻教育,使其不敢再次违法,必须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措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威慑力。(五)保障信用修复。落实惩戒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