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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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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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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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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造价在30万元以下并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填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三)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订立的书面合同,建筑施工企业选派的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四)需要拆迁的,应当提供由拆迁人、被委托拆迁人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出具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五)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信证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意见书。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建筑工程,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30%;房地产开发项目,法律、法规对其到位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监督通知书等材料。(八)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监理合同。(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五条工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工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以及玻璃幕墙等特种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工程合同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玻璃幕墙等特种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七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有关